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JAHN,以下简称“河南玉协”)玉石鉴定师证书”(以下简称为“JAHN证书”)的考试秩序,进一步发挥行业优势、提升证书行业公信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JAHN证书考试是由河南玉协专家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玉协专教委”)组织实施的全省性的行业水平考试,旨在为河南玉石文化行业培养、推荐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获得JAHN证书者,必须具有较扎实的玉石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玉石鉴别能力。
第三条 JAHN证书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由河南玉协专教委组织设立“JAHN证书考试委员会”。
第五条 JAHN证书考试委员会由河南玉协主管领导、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考试政策、考试章程、决定考试重大事宜等。
第六条 由JAHN证书考试委员会组织高校和珠宝玉石质检部门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及修订、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
第七条 考务工作由河南玉协专教委组织实施,包括发布考试公告、组织报名、发放准考证、考场安排、监考以及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试
第八条 JAHN证书考试每年定期举行,全省统一时间开考,具体时间以河南玉协官网发布的考试通知为准。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一)具有玉石学、矿物学、岩石学、地质学等与珠宝玉石相关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力及以上者。
(二)已获省级以上有关机构颁发的珠宝玉石鉴定证书者,如FGA、DGA、GIA、HRD、NGTC、GIC、GIB等。
(三)具有其他专业专科或同等学力及以上,从事珠宝玉石鉴定工作或与玉石相关的岩矿鉴定工作2年以上者。
(四)具有其他专业专科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经过珠宝玉石鉴定相关培训机构系统培训者。
第十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白底2寸彩色照片三张。
第十一条 考试按照“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玉石鉴定师考试大纲”命题,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等级考试的要求由专家组抽取成员组织实施。
专家组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更新、珠宝玉石鉴定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及时更新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考试科目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项,均为闭卷考试。
理论考试:笔试。
技能考试:对一套标本进行专业描述记录并准确定名。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包括主考官、监考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期间佩戴相应证件。主考官由河南玉协选派工作人员担任;监考官由主考官选聘熟悉监考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考试协调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保安等,在考试期间未经主考官允许不得进入考场。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监考培训,保证考培分开、监考规范。
第十四条 阅卷工作由专家组抽取成员组织实施,采用封闭式评分形式,两个月之内在河南玉协官网公布结果。
第十五条理论和技能两科成绩均合格者,由河南玉协颁发“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玉石鉴定师证书”;如果考生只通过其中一项科目,成绩保留一期,可在下期考试时参加另一项单科的考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三)在试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六)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七)不服从监考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八)不听从监考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九)不服从监考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传、接物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十一)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十二)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十三)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官告诫,继续答题的;
(十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十五)漏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字迹模糊试卷无法辨认的。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官记入“考场记录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取消其在以后3年内该证书的考试资格。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官或其他考生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七)一次考试期间内,出现2次(含2次)以上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
(二)抄袭、涂抹、更改现象严重,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第十九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玉协专家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
专家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0二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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